2008年5月2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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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的美丽,我们来设计
——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(草案)》介绍
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

  城市的雕塑破了,却迟迟无人来修;马路上的电线杆成了晒衣场,高挂的内衣裤让行人避之不及;商场门口、天桥底下,发放小广告的人一波接着一波……这些城市习以为常的“风景”,今后将随着一部法规的出现淡出人们的生活。   
  昨日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举行第2次全体会议,会议听取和审议了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(草案)》。

  大到建筑小到衣服都要管起来
  草案对主建筑物、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晰、粉刷和修饰,城市雕塑、街景艺术品的日常维护,以及户外广告的设置都有明确的规定,并涉及了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与之相对应,条例还有明确的法律责任,比如对破损的城市雕塑、街景艺术不维护的,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。
  细到城市的每一个居民,草案也对他们的行为予以规范。比如阳台外、窗外、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威胁安全、有碍市容的物品;道路、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、电线杆、树木、路牌等设施,不得晾晒衣服、吊挂物品等等。

  为“小摊小贩”提供临时经营场所
  草案充满了城市管理中的人本思想,要求设区的市、县、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从事农产品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,同时要求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从事经营活动,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。
个人应该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付费
  草案提出,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。这一条款在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对草案进行调研时,收集到不同的看法,一些意见认为,作为公共服务,个人生活垃圾处理的费用可以列入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;另一种意见认为,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,适当地向个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,是合适的。

  建议“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得挖掘”
 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认为,有必要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,以遏制一些城市滥挖滥修道路、严重影响群众交通出行的问题。草案应明确,城市供水、排水、燃气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、杆线的建设规划,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,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。草案还应明确,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3年内不得挖掘。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,需经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。

  机关单位的厕所应免费对外开放
  草案对公共厕所的开放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。它明确,公共厕所对公众24小时免费开放。举办大型活动时,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多的临时公共厕所。
  另外,草案要求车站、码头、宾馆、商场(商店)、饭店,以及沿街的机关、企事业(涉密等特殊单位除外)的厕所,应当免费对外开放。